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工艺,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附录A~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 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9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9 月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镀工业污染 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电镀工业 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 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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