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应用标准子体系删除文件格式,增加系统协同; ——应用支撑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技术支撑、数据支撑、业务支撑; ——信息资源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数据标准子体系,包括数据资源、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传输交换、数据分析应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 ——基础设施标准子体系增加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 ——信息安全标准子体系调整为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子体系,包括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应用和计算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 ——管理标准子体系调整为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管理; ——增加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删除环境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 月 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的立项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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