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本《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处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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