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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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公通[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实施日期 2024-06-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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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pdf 【2.9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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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这是一份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商务厅联合发布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山东省的管理。以下是对通知内容的分析:
1. 实施时间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2. 禁止转入的车辆自实施之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包括牵引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转入山东省。
3. 排放核查机制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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