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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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实施日期 2021-05-0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等有关要求,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1、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pdf 【1.7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5.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等.pdf 【0.93 M】 下载  |  查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pdf 【0.2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概览
核心内容
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旨在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适用范围
重点监管单位需依法自行排查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风险。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关键术语
土壤污染隐患特定场所或设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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