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E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对象明确为环境保护设施。 ——修改补充了术语和定义。 ——将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调整为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 ——优化了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了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类别和推荐调查方法。 ——修订了验收调查报告(表)的推荐格式。 ——在附录中增加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文件编制、验收调查技术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其他行业的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已发布的行业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如与本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从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发布之后制修订的行业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从其规定。行业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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