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标准起草单位为包头市环境监测站,2009 年 09 月 27 日第一次修订,修订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采样流量; ——补充完善了仪器和设备中对采样头结构和采样器性能的要求; ——简化了标准曲线配制过程; ——增加了结果的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的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A。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0-2009)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测定。 当采样流量 50 L/min,采样时间 1 h 时,方法检出限为 0.5 μg/m3,测定下限为 2.0 μg/m3; 当采样流量 16.7 L/min,采样时间 24 h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6 μg/m3,测定下限为 0.24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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