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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