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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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7/597-2006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10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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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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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是一项关于饮食业油烟排放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以及油烟排气筒的最低排放高度。以下是对标准内容的详细分析: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有饮食业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也应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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