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是DB12/T 473《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的第2部分。DB12/T 47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 1:5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 -第2 部分: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本文件代替DB12/T 538-2014《天津市基础地理倍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 部分: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本文件与DB12/T 538-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平面坐标系统和分幅编号(见4.1.1和4.5.1.1): -增加了要素分类表 (大类、中类) (见4.3.1.2); -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几何表示方法(见4.3.3.2): -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单元文件的命名(见4.5.2. 3); -增加了水涯线绘制原则中,水库与堤、坝的配合表示和沟渠与堤、沟堑的配合表示(见5. 1.2.3.7和5.1.2.3.8); -修改了居民地及设施中地名注记和单位注记内容(见5.1.3.3.1); -修改了性质注记简往表、字型名设置一 览表、要素分类-览表、符号一览表、线型符号-览表、绘制骨架线的要素一览表、 绘制框架线的要素一览表 、绘制中心线的要素-览表 、加绘框架线的要素-览表、加绘中心线的要素-览表、加绘构架线的要素-览表、GIS数据属性表结构、元数据结构和内容、图廓整饰样式、天津市行政区划代码表、图案一览表(见附录A、 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I、附录N、附录Q、附录T): -完善了天津市域公路行政等级划分明细表(见附录R): 新增要素: 如丛草滩、芦苇滩、盐蒿滩、碉楼、光能电池板、尾矿库、健身、娱乐设施、路天舞台、观礼台、观景台、晒佛台、防风墙(挡风墙)、高速铁路、建筑中的高速铁路、高铁高架桥、建筑中的街道、地铁站出入口、轻轨站出入口停车楼、直升机停机坪、海底电缆、海底光缆、裸土地等要素(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8); -调整要素的分类,如居民地及设施类的滑槽调整为交通类:水系岸垫调整为地貌类岸垄、土垄(见附录U.4、附录U. 7,2014 版附录U.3、附录U. 2); 合并、细分同类要素,如交通的一般标准轨铁路和电气化的标准轨铁路合并为标准轨铁路:路天货栈、材料场细分为有平台和无平台:地铁、轻轨细分为地面上的和地面下的(见附录U.3、附录U. 4); -调整部分要素名称,如“单线地面干渠”修改为“低于地面的单线干渠”“地面上的单个窑洞”修改为“地面上不依比例尺的窑洞”、“露天货栈(货场)”修改为“路天货栈、材料场”、“停车场”修改为“路天停车场”、“各级行政区界线”修改为“直辖市对应级别行政区界线”、“土垫”修改为“岸垄、土垄”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 6、附录U. 7); -调整部分符号的尺寸、样式,如公园、游乐场、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地铁车站、轻轨车站、服务区、燃气调压站等符号(见附录U.3、附录U.4、附录U. 5); -调整部分要素的编码: 如:瀑布、跌水、水闸、加固岸、陡岸、突出房屋、高层房屋、棚房、堆式窑群、台式窑、屋式窑、积肥池、等级公路、建筑中的等级公路、地铁、轻轨线路、高架路、路天停车场、收费站、燃气调压站、各类其他地物点、线、面要素的编码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录U.6、附录U.7); -修改完善要素的采集要求,如双线地面常年河流、水库、各种干出滩、单幢房屋、发电厂(站)、露天采拥场、乱掘地、管道井(油、气井)、臆望塔、小型运动场、地铁车站、轻轨车站、亭桥、廊桥、码头、岩墙、平沙地、灌丛沙堆、小草丘地、龟裂地、沙泥地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 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分解表示,增加注记分解表示,如水库、单幢房屋、码头、岩墙;增加主编码分解表示,如沙滩、沙砾滩、砾石滩、沙泥滩等;增加实体样式分解表示,如依比例尺的散热塔、依比例尺的跳伞塔、花坛等;补充框架线分解,如地面下依比例尺的窑洞;增加骨架线分解,如岸垄、土垄;增加几何特征分解表示,如淤泥地、吹泥地;修改增加不同线型分解表示,如依比例尺的贮草场、时令路、地铁车站等;修改字型名分解表示,如平沙地、灌丛沙堆;修改色号分解表示,如冲沟、露岩地、苗圃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属性,如水库、露天采掴场、管道井(油、气井)、瞪望塔、厕所、彩门、牌坊、牌楼、标准轨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码头、干船坞、防波堤、灯塔、信号杆、燃气调压站、自然、文化保护区域、石垄、荒草地、残丘地等(见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6、附录U.7、附录U.8); -修改、增加要素的关联关系,如地面上的连排窑洞、陡石山、岩墙、滑坡、泥石流等(见附录U.3、 附录U.7); -修改图式编号(见附录U.1、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5、附录U.6、附录U.7.附录U.8); -刪除要素,如A级卫星定位点、珊瑚滩、红树林滩、超高层房屋、火车渡、等深线、孤立的黄土柱、黄土峰丛、黄土漏斗(见 2014版附录U.1、附录U.2、附录U.3、附录U.4、附录U. 7)。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俊卫、盛中杰、史廷玉、刘玉财、杨玉忠、周奎、周丽珠、王少一、张凤春、梅红、刘阳、何珺、王光异、王文江、张学民、方芳、王晓华、王红梅、柳华桥、王冬、马海燕、王光艳、刘宓、廉光伟、孟国梁、葛亮、陈楚、王晓帆、郑二龙。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2/T 538-2014.
本文件规定了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空间和时间参照系、制图表示、数据表达、数据要求、数据管理、元数据和分发;数据字典分类要素内容、结构内容及要素描述。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管理分发、建库与应用和产品开发以及测制、编绘和更新天津市1:10000地形图;满足专业信息系统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文件也是各部门使用1: 1000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科学研究的依据。编制其他图种的地理底图或测绘相近比例尺的地图凡涉及基础地理信息部分可參照本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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