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2次修订,本次为第3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2.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增加了农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术语与定义; 4.增加了总镍、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胺等9项农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 5.修改了对农田灌溉水质的监测要求; 6.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废止。 本标准是农田灌溉水质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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