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亦红、王月锋、田在峰、马雄飞、张东生、朱静、张义明、张爱国、任芝军。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 21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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