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颁布,1992年10月01日实施, 1999年7月1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发布;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做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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