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的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的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加装脱硝、除尘、脱硫的燃煤电厂排放烟气中气态汞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10L(标准状况下干烟气),检出限为 0.1µg/m3,测定下限为 0.4µ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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