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棉浆粕工业清洁生产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棉浆粕工业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精制棉、纤维素醚等纤维素衍生物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棉浆造纸或纸制品生产企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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