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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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政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3-08
实施日期 2022-1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持续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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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0.4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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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概览
1. 目的
为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相关条例,划定禁用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2. 高排放机械界定
指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
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六类机械(一类禁用区)
叉车(二类禁用区)
3. 禁用区范围
一类禁用区覆盖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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