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暂无相关说明
0/150
微信扫一扫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