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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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实施日期 2020-11-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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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气象条例(修正文本)概览
1. 总则
目的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适用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灾害防御等活动。
基本原则
气象事业是公益性事业,以灾害监测、预警为首要任务。
政府负责规划、资金投入,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加强气象科技研究、科普教育,保护气象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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