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建设运维相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1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 号),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从代替企业排污监测中退出来,同时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的职责,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 号)也要求,“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你局拟采用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做法,不属于代替企业自行排污监测的行为,符合上述文件精神,有利于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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