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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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肇环字〔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4-16
实施日期 2021-04-2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富同兴”,现将《肇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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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肇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概览
目的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除外)。
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端州区、鼎湖区纳入市级财政)。
举报的违法行为(部分关键条目)
1. 未批先建并投产的高污染企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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