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富同兴”,现将《肇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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