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使用和交换过程中利益分享行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人、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保存、利用和对外交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布于或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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