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动力厂建设项目冷却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和控制核动力厂冷却水取水和温排水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其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核动力厂冷却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指南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环境保护部于2018 年月日批准。 本指南自2018 年月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指南给出了核动力厂冷却水取水和温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判定准则。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核动力厂新厂址冷却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老厂址新机组、工程方案变更(如冷却方式和排放方式的变化)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如增加取水量或热量排放等)、以及运行以后的回顾性分析评价也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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