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 5—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5—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