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 号)、《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 号)、《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关于开展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1〕78 号)等文件要求,发挥环评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碳排放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工业大学。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周奔、李雄飞、张武英、郑泽雄、黄思齐、曾雪兰、谢琴、胡文琦、韩伟、王春平。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及“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以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改、扩)项目。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的一般评价流程、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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