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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