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冶炼工业》九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http://114.251.10.16: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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