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规范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内容包括: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海洋生物监测、潮间带生态监测、海洋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监测等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专题监测的监测方案、断面及站位布设、监测时间与频率、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样品采集与管理、数据记录与处理、监测结果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的编制和采样人员安全保障。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11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站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等各个环节以及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近岸海域的海洋水质监测、海洋沉积物质量监测、海洋生物监测、潮间带生态监测、海洋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监测等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专题监测。近岸海域环境应急监测和科研监测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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