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水生态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理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南方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6 月 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 运行及监测、效果评估和后期环境监管。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技术方案制定参照 HJ 25.4 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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