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非重大变动说明编写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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