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隔声门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隔声门》(HCRJ019-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复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