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等同采用JIS Z 7251 :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日文版)。 为了方便使用,进行了下列编辑性的修改: a)删除原标准目 次和前言; b)删除原标准的序文; c)用标点符号“、”代替 原标准中用“.”表示的符号; d) 用标点符号“、”代替原标准中用“,”表示的逗号。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安微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温劲松、范宾、姚剑、王晓兵、梅建、季汝武、郑平、高峰、韩德平、孙政。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化学物质的GHS危害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索(符号、替示语、危害性说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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