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是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修改完善了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 ——细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增加了附录A 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 年7 月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要求及环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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