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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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保总〔2016〕171号
发布日期 2016-05-16
实施日期 2016-05-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配合《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的实施,指导企业加快推进固定源VOCs在线监测设施验收及运行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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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pdf 【0.8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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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主要规定了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下是关键信息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在线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了多项国家和地方标准,如GB/T 16157、HJ 732、HJ/T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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