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 7号)精神,做好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改革,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对省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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