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 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评论
收藏
分享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