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保证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层次的编写、要素的编写和表述,以及编排格式要求。 本标准代替 HJ 565—201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与 HJ 565—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更改了标准的框架结构; ——更改了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 ——更改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层次结构、构成要素及要素类别; ——增加了“层次的编写”一章,在该章增加了“部分”的编写规则,更改了“列项”的具体形式和编写规则; ——增加了“要素的编写”一章,在该章中增加了“标准名称”“适用范围”“符号和缩略语”“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核心技术要素”“其他技术要素”的编写规则;更改了“目次”“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参考文献”“索引”的编写规则,增加了详细的规定;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B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前言参考格式; ——增加了“要素的表述”一章,在该章中增加了“条款”“附加信息”“通用内容”“条文”“重要提示”的表述规则;更改了“附录”“图”“表”“数学公式”“示例”“注”“脚注”的表述规则; ——增加了“编排格式”一章,明确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框架格式、层次的编排、要素的编排、要素表述形式等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附录 F、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于 201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层次的编写、要素的编写和表述,以及编排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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