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G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地泓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 年9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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