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864-2013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864-2013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2013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2013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2013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规范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2013版的第4章4.1.2;本版的第4章4.1.2);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013版的4.1.3和4.2.3;本版的第4章4.1.2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2013版的5.1、5.2和附录A;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864-2013废止。 本标准于20 □□年 □□月□□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 ] 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本标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凡丽、王程程、陈朝梅、冯培松、肖劲松、吴起鑫、邓文俊。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第三次修订。
1.1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除1.2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1.2.GB18918、GB18466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污染源属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执行本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属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3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国家或本省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省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4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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