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造)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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