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 1253—2016《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服务网点建设和管理规范》,与DB14/T 1253—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发行服务机构”“收费站站级网点”“客户联络中心”“ETC 卡”“车载单元”(见3.2、3.6、3.8、3.9、3.12)术语与定义; b) 删除了“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快通卡”“联名卡”“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电子标签”“相关参与方”“ETC 呼叫中心”不再适用的术语与定义(见 2016 版 3.2、3.3、3.8、3.9、3.12、3.13、3.17、3.20); c) 更改了“网点建设”中系统的构成和服务环境相关内容(见 5.1,5.3); d) 删除了“网点建设”中关于装修界面处理的内容(见 2016 版 5.3); e) 更改了“管理要求”中岗位要求、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安全管理、专项管理相关内容(见6.1、6.2、6.3、6.4、6.6); f) 删除了附录 A、附录 B(见 2016 版附录 A、附录 B)。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宙、许乐、王军、刘建东、李淑英、郭芳红、吴宝睿、郎晓玲、石雪霞、王媛。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网点建设和管理中的基本要求、网点建设和管理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自营营业厅、收费站级网点及代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公路ETC收费业务可参照执行。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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