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ST/SG/AC.10/30/Rev,2),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GHS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l. 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13690- 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本标准与GB 13690- -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本标准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 -本标准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公示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化工研究院、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起草人:张少岩、崔海容、杨一、王晓兵、梅建、汤礼军、车礼东、陈会明、周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3690-1992 。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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