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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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8-02-26
实施日期 2008-0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  谢旭人
局长  肖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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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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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包括园地(视同耕地)。
不征税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需符合特定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符合标准)等。
2. 纳税人界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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