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规定,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制定了《河北省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区划》是我省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都要将《区划》为依据之一。凡向河流水域内取水、用水、排水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据《区划》中的水体功能,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二、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划》为依据,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河流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量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等项制度,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本《区划》。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巨大变化,需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时,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河北省水功能区划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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