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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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规范[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10-21
实施日期 2023-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等文件要求,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需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广西在特定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耕地保护重点区、重金属防控区)的13个县(市、区)对铜、铅锌、镍钴等行业实施更严格的颗粒物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关键信息
1. 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集中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
耕地保护重点区南宁武鸣区、柳州柳江区等8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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