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调整、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增加了河流、湖库、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的数值解预测模型,完善了解析解预测模型;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预测要求; ——完善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调整、增加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A~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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