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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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函〔2021〕537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实施日期 2021-09-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目前国家已将VOCs总量减排作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进一步加强总量削减替代工作,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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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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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东省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补充通知概览
关键主题
1. 强化VOCs排放总量控制国家将VOCs减排列为“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广东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新增排放的削减替代要求。
2. 明确技改/改扩建项目替代规则
原有项目已批复根据是否完成历史替代、是否超原批复量,决定是否需要新增替代指标。
原有项目未落实替代需按新规补足替代量。
3. 排放量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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