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共分为三个部分:
——《DB13/T 1642.1-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
——《DB13/T 1642.2-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
——《DB13/T 1642.3-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本部分为DB13/T 1642的第3部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代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
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为规范河北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的技术要求,保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稳定、可靠的运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第3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第3部分主要起草人:闫新兴、张春雷、宋文波、刘晓强、武桂桃、王辉、范朝、王占兵、邓静秋、靳秀英、尹崧、吉元勋、江婷、赵爱东、孙玉娟、田建立、宋岚、郝广民、代艳伟、张晓东、任汉英、王龙、蒙成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实施。
本部分规定了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测量软件、测量过程参数、维护、检修、校准和验证、封缄和标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运行管理制度与记录、比对监测与核查、数据有效性、缺失数据处理、运行考核、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废水、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水体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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