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共分为三个部分:
——《DB13/T 1642.1-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
——《DB13/T 1642.2-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
——《DB13/T 1642.3-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本部分为DB13/T 1642的第2部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代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为规范河北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保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第2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第2部分主要起草人:闫新兴、张春雷、宋文波、武桂桃、刘晓强、王辉、范朝、王占兵、邓静秋、靳秀英、尹崧、吉元勋、江婷、赵爱东、宋岚、孙玉娟、田建立、郝广民、任汉英、代艳伟、张晓东、王龙、蒙成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实施。
本部分规定了河北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条件、安装验收、仪器设备及测量软件基本功能验收、封缄和标识验收、监测方法及测量过程参数验收、比对监测验收、联网验收、文件控制、相关制度、记录和使用说明书验收、仪器验收检测方法和验收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废水,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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