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及技术要求,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年,1991年第一次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 究院、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和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标准体系设置要求与标准分类; ——完善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规范了标准制定的工作程序和重点内容; ——完善基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排放限值制定方法; ——取消了总量控制区排放总量限值及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 ——提出了达标判定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GB/T 3840-91)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和附录 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以及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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