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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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发[2004]98号
发布日期 2004-07-06
实施日期 2004-07-06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004 年 7 月 6 日 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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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 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_环发〔2004〕98号.pdf 【0.1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发〔2004〕98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简称《范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范围》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环评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法规要求对特定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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