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004 年 7 月 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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