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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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51/186-93
发布日期 1993-10-28
实施日期 1994-04-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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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_186-93).pdf 【0.5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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