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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